■街談
  近日,中國傳媒大學教授、編劇倪學禮發佈長微博稱,央視一套熱播的電視劇《我在北京,挺好的》,“赤裸裸地大量抄襲”由他擔綱編劇的34集電視劇《小麥進城》。對此,《我在北京,挺好的》製片方西安曲江丫丫影視也在第一時間連發四次聲明,否認抄襲指責,並表示“隨時準備應訴”。(5月19日《北京日報》)
  這是繼瓊瑤訴於正抄襲、李春波訴方大同侵權之後,文化界在2014年爆出的又一起剽竊糾紛。聯想起幾米漫畫抄襲風波,幾年前郭敬明與莊羽的抄襲風波,我感覺,我們的法律該給文學藝術剽竊制定一個衡量標準了。否則,原創與抄襲、借鑒與致敬糾葛不清的話,會大大地傷害我們的文化人,更會影響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。
  文學藝術剽竊標準,其實也是版權法在互聯網時代的進一步發展。多年前,版權法的目標是盜印、盜播;今天,版權法又將面對抄襲和剽竊。約束、懲治對象的改變,反映了社會的發展和變化。但剽竊案件的背後也折射出我們法律的滯後,因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》中相關的規定非常模糊。之前的版權糾紛,只要簡單地認定是否有版權方的授權即可辨別;而今天的糾紛,則需要更高技術含量的內容、細節、框架、人物性格等方面的甄別。而因為互聯網的發達,大量文化藝術作品的透明度越來越高,剽竊技術越發高超。因此,辨別、執法的難度也相應加大。
  簡單地克隆抄襲,不用說專家,就是我們普通人也能鑒別。很多年前蘇文茂說過一個相聲叫《美名遠揚》,裡面有這樣一個“抄襲案例”:“比如他寫的這個人叫‘王二’,我改‘張三’,‘劉五’改‘趙六’;他寫這人有點兒心臟病,我給改成肺結核。”這樣的抄襲,是很容易看出來的,但是更高技術水平的抄襲,就需要認真仔細地分析了。比如整個故事輪廓的“乾坤大挪移”,比如人物形象特點的刻畫,比如音樂作品的部分借鑒,比如繪畫作品構思的模仿等。
  這些鑒別,難度雖然大,但也應該有跡可循。以文字作品為例,我國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在分析1944年《巴頓傳記》版權案例時,引用了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說明:“即便任何確處於公有領域中的歷史素材,經過作者的加工處理後,也就帶有獨創的性質,進而具有了可受版權保護的因素;其加工人有權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加工後的成果。”所以,如果文化藝術作品具有“獨創性”、“特殊性”、“唯一性”、“難以複製性”這幾個特點的話,那就應該受到保護了;反之,如果是一些很通俗、很大眾的細節,那就得另當別論。所以,我們的相關部門和法律界、文化藝術界人士,應該不怕麻煩,靜下心來,細細地給文學藝術剽竊制定一個衡量標準了。如果真的有了科學、細化的標準,那抄襲的就少了,懷疑別人抄襲的也會少許多。□薑伯靜
  (原標題:該給文學藝術剽竊制定衡量標準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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